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业务问答(201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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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供应商注册有哪些须知?在线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供应商准入进程如何查询?首次登陆的账号与密码?CA证书密码?遗失账号或密码怎么办?会员供应商如何在网上变更单位信息? 1.4. 注册成为会员供应商后如何进一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投标、成为电子集市或其他项目定点供应商、参与网上报价、参与网上竞价等)? 1.10.参加投标是否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如何缴纳和退还? 2.1.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差别是什么?是否都是政府采购?分别如何操作? 2.2.1.什么是集市采购?集市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差别是什么? 2.2.4.因特殊原因,电子集市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如何办理? 2.3.1.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主要环节?法定周期如何规定? 2.3.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主要环节?评审原则?主要周期? 2.3.4.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主要环节?评审原则?主要周期? 2.3.5.单一来源的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公示如何办理? 2.3.7.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供应商响应不足三家如何办理? 2.4.2.申报项目采购需求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及准备哪些资料?是否可以先申报项目,然后再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书》? 2.4.3.采购人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应注意哪些问题?是否可以多设一些条件以限制其他供应商参加? 2.6.2.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由采购人指定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定? 2.7.1.市采购中心是否提供合同格式?特殊情况如何处理?采购人是否可以另行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2.8.1. 采购人如何与采购中心共同应对供应商质疑或举报? |
第 一 章 供应商问题1.1. 会员供应商注册如何办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注意:不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点击“供应商注册”(在首页左侧中部),会出现供应商网上申请界面,请根据提示要求进行注册。 1.2. 供应商注册有哪些须知?在线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供应商准入进程如何查询?首次登录的账号与密码?CA证书密码?遗失账号或密码怎么办?会员供应商如何在网上变更单位信息?供应商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注意:不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点击“在线服务”-“供应商”。 供应商投标时应注意单位名称是否进行了变更,如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前需要更名的,请先到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更名手续,审核通过后以新单位名称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与投标。如果用原单位名称下载招标文件的,则无法用新的单位名称参与投标。 1.3.供应商注册失败怎么办?网站显示异常怎么办?供应商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注意:不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点击“在线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1.4. 注册成为会员供应商后如何进一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投标、成为电子集市或其他项目定点供应商、参与网上报价、参与网上竞价等)?注册成为会员供应商后,会员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对于该栏目中发布的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采购公告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采购活动。 1.5. 采购(招标)文件如何下载?按采购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方法操作:需要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请在办妥CA电子密钥后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项目公告页面进行报名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服务”-“供应商”-“网上投标”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按采购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方法操作:供应商在网上看到有兴趣的采购(招标)项目公告后,可先浏览采购(招标)文件,然后决定是否下载采购(招标)文件参与采购活动。有验证要求的,根据公告要求网上并带有关资料到采购中心办理下载手续。无验证要求的可直接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有些采购(招标)文件有附件,请供应商注意点击“附件”下载(需先下载采购文件,才可下载附件)。采购(包括澄清)文件下载后,点击 “下载文件确认”并打印保存,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网上下载凭证。 若供应商无法在中心网站下载采购文件,请 1)先查看公告页面中的“下载须知”和“视频演示”。 2)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查询是否会员供应商,或会员供应商登记是否过期;是否单位改过名称、是否受过处罚并在处罚期。 3)请咨询上海数字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是否过期;CA证书是否正确(CA证书类型不能是“一证通”)(咨询电话:021-962600)。 4)如不属于上述情况,请致电: 35968090或携带CA证书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管理科进行处理。 1.6. 网上投标如何进行?按采购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方法操作:需要进行投标/响应的供应商,请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下载 “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在此客户端中进行投标/响应。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服务”-“供应商”-“网上投标”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按采购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方法操作:供应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供应商平台→CA证书登录”成功后,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并按照“上传附件说明”中的要求制作附件和设置本地浏览器。如供应商网上投标仍有困难请致电:35968090或携带CA证书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管理科进行处理。 1.7. 网上投标是否还收取纸质投标文件?网上投标项目有要求供应商另外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也有不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这一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会做出专门说明,请投标单位务必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8. 网上投标项目投标供应商是否必须参加现场开标?参加开标是法律赋予投标供应商的权利,投标单位是否参加现场开标活动不会(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须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网上开标,并完成签到、文件解密、确认等操作,投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服务”-“供应商”-“网上投标”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1.9. 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如何正确选择供应商的企业规模类型?供应商在《中小企业申明函》中的承诺的企业规模类型与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选定的企业规模类型不一致如何处理?企业规模类型发生变化后如何进行变更?(仅适用于在上海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上实施采购的项目)1)供应商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选择应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可以网上查询)来严格确定自身的企业规模类型。供应商在采购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一旦选定自身大、中、小、微型企业分类后,当年度不能修改,下一年度第一次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可以按照规定重新选定。 2)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申明函》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来承诺自身的企业规模类型。 3)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所选择的企业规模类型如与其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申明函》所承诺的企业规模类型不一致的,评审时将按照对其最不利的原则来确定其企业规模类型。 4)如果今后企业规模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当持要求更改企业类型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最近年度的企业年报或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到采购中心办理相关允许变更手续,通过后,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按照规定重新选定企业规模类型。 1.10.参加投标是否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如何缴纳和退还?1)并非所有采购项目都要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提交形式,以该供应商所参加投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一般在《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中对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的具体要求为准。 2)如果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直接交给采购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而不要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以及缴纳形式(银行保函等)应遵照招标文件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缴纳主体与投标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采购中心将拒收。 3)未中标的供应商在项目中标公告(或招标失败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即可到采购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处办理手续退还投标保证金。 1.11.供应商询问、质疑如何办理?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询问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部门(采购一科、采购二科、采购三科)负责直接答复。 2)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 b)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及分包号; c)质疑的具体事项、质疑请求和主张; d)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根据(应当附有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e)提出质疑的日期。 4)质疑书应当当面递交到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5)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具体办理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试行)》。 1.12.电子集市产品上架、商品管理、采购交易如何操作?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服务”-“供应商”-“电子集市”专栏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如遇到电子集市无法登录的、电子集市产品一直不审核等情况,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54679568 转 第 二 章 本市市级预算单位问题2.1. 关于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2.1.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差别是什么?是否都是政府采购?分别如何操作?1)集中采购,是指对于纳入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得擅自自行自行实施采购,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 2)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不同执行形式,它们都属于政府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3)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计划,及时委托给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1.2.如何将误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转为分散采购?采购项目在编制预算时被确定为集中采购,但在实际申报采购时,按照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应属于分散采购,则按以下步骤进行更改: 1)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市采购中心采购。 2)市采购中心收到项目委托信息后,根据当年度采购目录和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将该项目退回给采购人,同意集中转分散并说明理由,加盖电子签章。 3)采购人依据市采购中心出具的文件,到上海市财政局办理集中转分散手续。 4)采购人再次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将该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组织采购。 2.2. 关于集市采购2.2.1.什么是集市采购?集市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差别是什么?集市采购是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上的一种采购形式,是指针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品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或定点产品(或服务),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集市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模式。 电子集市目前有直接选购、电子议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四种交易方式。其中,采购人采购定点采购产品时实行直接选购,即由采购人在电子集市中与选择的供货商直接签订合同、完成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必须在电子集市中通过电子议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三种竞价手段之一与供货商作进一步竞价,以更低的价格完成采购。 电子集市中的产品价格分为两类:对于实行直接选购的定点采购产品,中标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电子集市中标明的中标价格仅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在进入集市后必须选择电子议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三种竞价手段之一与供货商进行充分竞价,以比中标价格更低的价格完成采购。 集市采购是集中采购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对于目录内带“★”和带“▲”的品目,实行集市采购。其中目录中带“★”品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栏目内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采购;目录中带“▲”品目实行定点采购,从电子集市直购。 2.2.2.集市采购如何操作?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的“ 在线服务”-“采购人”-“采购人教程”。 2.2.3.电子集市无法登录怎么办?电子集市无法登录的,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54679568 转 2.2.4.因特殊原因,电子集市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如何办理?因特殊原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电子集市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时,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核准,出具“同意由集市采购转为集中才采购”的书面审核意见,由市采购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2.2.5.如何办理允许购买进口产品手续?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备齐审批材料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采购人上报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时应一并提供专家信息,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所属专业、联系方式等。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归入部门预算管理。 财政局组织对采购人及主管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预算项目,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明确该项目同意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在申报采购项目时,应将财政局批复一并申报到采购中心。 2.2.6.公务用车如何办理控购单?采购人购买公务用车前需要办理“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简称“控购单”,控购单需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办理。 2.2.7.特种车辆如何采购?按照上海市201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特种车辆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照分散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2.2.8.采购中心定点采购如何操作?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带★ ▲的项目采购,应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采购,除经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由集市采购转为集中采购以外,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市级预算单位上述内容的采购委托。 除上述电子集市采购品目外,为方便广大预算单位,提高采购效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以下采购品目实行定点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多联式空调、精密空调、锅炉、家具、服装、软件、印刷、集市转集中等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根据预算批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通过网上申报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采购需求。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有关采购业务科室。 3)多联式空调、精密空调、锅炉、印刷项目:预算单位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 gov.cn)定点采购商品库中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采购需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预算单位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商品。 4) 家具、服装、软件、集市转集中等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 gov.cn)定点采购商品库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商品。 5)有关采购业务科室在预算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2-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成交商品详细信息进行审核,并向供应商发出送货通知。 6)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 gov.cn)下载送货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工作。 7)交付完成后,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收到所有相关凭证资料后,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或服务)交付验收单》。 8)预算单位组织付款。 2.3. 关于采购方式2.3.1.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主要环节?法定周期如何规定?1)适用范围:根据《201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达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200万元;工程项目200万元;服务项目2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事先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和澄清答疑(如果有的话)、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准备、组织评标、评标结果确认、评标结果公告、发中标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法定周期: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评标结果公示为7个工作日;自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2.3.2.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差别是什么?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差别: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多出了必经的资格预审程序,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后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2.3.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主要环节?评审原则?主要周期?1)适用范围: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谈判文件、发布谈判信息、下载谈判文件、接受响应文件、申请专家、组织谈判,二次报价、评审、评审结果确认、评审结果公告、发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4)主要周期:谈判信息公告之日起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告为7个工作日;自成交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2.3.4.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主要环节?评审原则?主要周期?1)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小。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询价文件、发布询价信息、下载询价文件、接受报价文件、申请专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确认、评审结果公告、发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评审原则: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4)主要周期:询价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告为7个工作日;自成交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2.3.5.单一来源的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公示如何办理?1)适用范围: a)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出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具体操作方式: a)项目采购预算大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的:①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专家须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经过单一来源公示,并获得市财政局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批复;②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申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③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并向市采购中心递交市财政局批复、采购人单一来源公示无异议页面及采购需求文件;④市采购中心受理采购项目并组织单一来源协商;⑤协商结束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b)项目采购预算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的:①采购人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阐明原因、拟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内无异议表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成立;②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并向市采购中心递交采购人单一来源公示无异议页面及采购需求文件;③采购中心受理采购项目并组织协商;④协商结束后,市采购中心网上公告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公示的办理:由采购人自行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采购人”-“二期网上招标”。 4)单一来源专家论证的组织:由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申请专家并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具体操作要求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采购人”-“专家需求表”及“单一来源公示”。 2.3.6.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后如何办理?项目失败公告发布后,由预算单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失败处理并选择下次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确认是否提交财政审核: 1)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招标失败项目,要求在第一次招标失败后报财政局审核,审核后按批复要求方可改变采购方式; 2)第二次招标失败后,如财政局同意可直接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会在前次审批情况告知单中予以明确; 3)无需财政审核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重新委托; 4)需要财政审核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情况说明并提交申请,采购中心接到申请后编辑自查报告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报送情况说明、失败项目申报表、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递交财政局审核。其中,预算单位的情况说明要求将网上申报页面打印后加盖公章,与二期平台内容保持一致。 2.3.7.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供应商响应不足三家如何办理?1)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不足三家时,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次采购。 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只有唯一供应商响应、项目采购失败的,市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如采购人要求按原采购方式重新采购,市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4. 关于采购需求2.4.1.如何申报集中采购需求?需注意哪些问题?预算单位申报集中采购需求分如下三种情形: 1)预算单位使用部门预算、建设财力等有年度预算批复(即有预算编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可直接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下同),根据预算批准的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在线服务”-“采购人”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预算单位单独或配套使用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历年结余、资本金、中央专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没有预算编号的)的集中采购项目,视同自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预算单位需按如下步骤操作: a)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自筹资金预算导入”操作以获取自筹资金采购预算编号,并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b)获取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后,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将需要启动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方法同1)。 3)年度预算尚未批复需提前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需按如下步骤操作: a)登录上海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系统进行提前实施采购项目的预算申请,并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b)获取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出具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后,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将需要启动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方法同1)。 预算单位在进行上述申报时,应同时注意如下几点: 1)应详尽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并将符合相关格式的采购需求以附件形式上传,采购需求格式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 shzfcg.gov.cn)“预算单位平台”查询。 2)视同自筹资金管理、年度预算尚未批复需提前实施、需采购进口产品以及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所有需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请将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附件形式上传。 3)采购内容和采购数量必须与上海政府采购网所显示的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相符,预算单位如需调整应当在委托前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 4)同一预算单位、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即预算采购编号不同)的资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5)预算单位对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一次性办理,若确需分批采购的,应在需求委托时详细说明分批采购情况。 2.4.2.申报项目采购需求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及准备哪些资料?是否可以先申报项目,然后再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书》?网上申报项目采购需求时需备齐以下资料(需求书及告知单以附件形式上传): 1)核对预算: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采购形式、项目名称、品目类别、数量都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复的有关内容执行。 2)准确填写项目联系人及相关信息。 3)项目采购技术需求书(服装、电梯、医疗设备、布展、课题、集成、物业等项目需求书编制可以参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预算单位平台”-“需求编制指南”)。 4)财政《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需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的情形有: a)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条); b)采购失败后第二次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74号令、沪财库[2007]18号、沪财库[2009]34号文、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c)使用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资金、建设资金、区县资金或采购人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获得财政审批认可); d)采购进口产品(沪财库(2008)49号文); e)预算批复前提前实施的采购项目(沪财库(2009)34号文、沪财预(2008)102号文); f)集市采购转集中采购项目(沪财采(2012)1号文第16条); g)历年采购预算延期到当年度执行的采购项目(沪财预(2008)102号文); h)一招三年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化运维、公路养护项目等市财政局规定可以直接采用一招三年方式的品目除外); i)采用定点入围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2.4.3.采购人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应注意哪些问题?是否可以多设一些条件以限制其他供应商参加?1)资格条件要合法,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注册资本、营业额、员工数量等企业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3)模糊性、有歧义的要求不宜作为资格条件。 4)资格条件的数量要适当控制,除《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外,一般仅限于行业资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法定强制要求(防止流标。重要的要求可作为评分因素,并适当提高分值)。 5)不能随意多设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参加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4.4“一招三年”项目续签如何操作?根据市财政局要求,“一招三年”项目次年或第三年续签合同时,采购人仍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委托,由采购中心直接制定合同文本,并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人在网上进行委托时应附以下材料: 1)一招三年情况说明,具体格式要求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 gov.cn)“预算单位平台”-“需求申报指南”; 2)第一年签订的采购合同。 2.5. 关于采购文件2.5.1.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时应重点审核哪些内容?目前,市采购中心常规项目采购文件一般都有标准化文本。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对于招标文件,重点审核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评标方法与程序及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特别是对其中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评标细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实质性响应表等内容。对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重点审核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截止时间,特殊要求等。 2.5.2.确认采购文件的时限是多久?逾期未确认如何处理?确认采购文件的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同时也未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的,市采购中心可以视为采购人取消项目采购委托。 2.5.3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还要进行哪些操作?采购文件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将项目策划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须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对项目策划进行确认及审核操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采购人”-“二期网上招标”。 采购人网上确认务必在中心业务人员告知的时间内完成,否则项目策划失效,采购周期延长。 2.5.4.如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后至投标截止之日3日前,可以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或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确需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将澄清或修改的书面意见提交市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市采购中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15天,不足15天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2.6. 关于开标、评标2.6.1.采购人参加开标、评审有哪些注意事项?1)开标:采购人代表应准时出席开标会议,不能迟到。采购人代表在开标过程中一般作为监标人。采购人代表如需在监标发言时,原则上只对开标过程的合法性作一评价。 2)评标: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但要向市采购中心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向市采购中心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表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6.2.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由采购人指定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按照专家的专业分类自动从库内抽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采购人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2.6.3.评审专家名单是否可以事先告知采购人?不可以。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依法应当保密。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抽取和通知,市采购中心事先也不知道具体评审专家名单。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评审开始前半小时才将评审专家名单对市采购中心解密。 2.6.4.采购人不愿意确认评标或评审结果如何处理?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认又未书面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视为确认评审结果市采购中心将按正常程序对外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2)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市采购中心将报请市财政局协调处理。 2.7. 关于合同2.7.1.市采购中心是否提供合同格式?特殊情况如何处理?采购人是否可以另行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所有项目,合同文本均由市采购中心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范围和文本格式提供。为避免今后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采购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时,如有必要,可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提出合理的修改或补充意见。 如在项目执行中合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中标人有权拒绝招标范围以外的内容)。但应注意: 1)补充协议中所调整或增加的内容、范围应与招标项目直接相关联且是对项目有益与合理的。 2)所调整或增加内容的价格应延用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同产品、材料等价格;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可双方协商,但不应高于正常市场价,一般要按照投标让利幅度同比例进行让利。 3)补充协议所增加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且在预算批复金额范围内。 2.7.2.合同签订时需注意哪些事情?1)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需求、合同范围、交货期(工期或服务期)、项目各项实施措施、验收标准、保修与售后服务等进一步核对,如发现中标人有响应不明确或描述不到位等情况,或者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的,可要求中标人对此做出书面说明或承诺,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2)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还要根据现场条件明确开工起始时间。 3)如有分批交货或分项竣工的,要明确中间交接日期与方式及相关说明。 4)按照分阶段付款的,应提出各阶段合同款项支付的条件和比例。 5)物业服务等服务类合同要明确采购人提供资料、设施的内容、时间以及合同完成后的退回要求。 6)签约时限: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任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订合同的,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7.3.如何获取合同文本?采购合同均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生成,采购人需要合同文本可直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自行打印。 2.7.4.采购人对于履约、验收应注意哪些事项?1)货物项目验收注意事项: a)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是否全新产品(注意货物外观与出厂日期等)。 b)货物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或售后服务承诺书)、操作手册等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强制认证要求的是否有强制认证标记。 c)合同规定的附件、备品、备件与维修工具等(如有)是否齐全。 d)如需安装的,要核对安装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是否厂家派出或授权,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等)。 e)开机试运行期间内试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2)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等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注意事项: a)项目书面报告及相关图表是否完整。 b)项目成果范围和工作内容是否与需求一致。 c)项目结论是否权威与可行(有无进行专家论证和结论)。 d)是否有项目执行过程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工作方案、说明书及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工作过程中调研资料和附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说明书是对课题、评估、审计(鉴证)工作成果的具体分析、论证和解释,包括工作指标和工作指南。工作资料:包括规划工作调研取样数据报告、文本、图件和附件。附件包括工作所依据的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与记录等。 e)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已退回,除提交采购人之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是否已经销毁等。 由于服务项目类型较多,每一类、每一个项目均有不同要求,难以一一列举说明。不过,在具体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采购人有需要,市采购中心一般都会配合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3) 工程项目验收注意事项: a)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报告结论是否符合项目验收标准。 b)整改内容是否已经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有无漏项、甩项内容。 c)各类设备、材料合格证是否齐全、各工序验收报告、各专业分包验收报告、项目中间验收报告、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有项目试车(试运行)内容的还应有项目试运行报告且试运行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结论。 d)有消防和环境监测内容的,消防和环境部分内容应首先通过验收。 e)现场清理、打扫完毕,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 f)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建项目要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到场并核对各类备案资料及项目验收情况。 总之,项目具备竣工移交条件,各类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初步验收通过,整改内容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由监理单位判断并出具结论报告)后,采购人再组织验收。 2.8. 关于质疑或举报2.8.1. 采购人如何与采购中心共同应对供应商质疑或举报?1)如果供应商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或举报,采购人应配合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其中关于项目需求方面的质疑或举报,由采购人负责进行答复。 2)如果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举报,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市采购中心可予以配合。 第 三 章 评审专家问题3.1. 如何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1)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定期招聘。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随时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注册”进入操作流程,按照“在线服务”-“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栏中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后打印出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专家招聘公告,并对应聘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2)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b)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年限放宽至满3年。高新技术领域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列出项目为准(具体内容请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上方“在线服务”中点击“评审专家”,再点击“资格申报”项后的“查看内容”,查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c)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d)年龄在63周岁(含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e)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专家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3.2.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负责对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实施管理。 地址: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邮码:200030) 电话: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如有网上填报信息方面的技术问题,请致电54679568—16206;如有资格申报的政策问题,请致电:54679568-20053;联系人:骆老师。 |